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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券規例
獎券規例
1.本規例由澳門賽馬會六合彩公司董事局根據其章程大綱制定,藉以規管所有獎券活動。
2.本規例可隨時由澳門賽馬會六合彩公司董事局修訂,而有關修訂條文於澳門賽馬會六合彩公司董事局通過後生效。
3.有關修訂本規例的通告及/或根據本規例作出的決定及/或宣佈的通告,將張貼於營辦者總部的告示板及獎券發售地點的告示板,而不作另行通告。
4.本規例可於營辦者總部及獎券發售地點供索閱,並於馬會網站供查閱。
5.所有向澳門賽馬會六合彩公司提交注項的參加者均被視作已同意接受本規例的約束及其所有的修訂條文、以及根據 本規例不時作出的決定及宣佈的約束。
第一章 分配原則

第一條 名詞定義

1.「膽拖」指參加者選取的一個或以上的號碼,而該號碼或該等號 碼均被包括在與參加者選定的其他號碼組成的每一個單式注項內。

2.「膽拖注項」指一項注項,其中參加者選取一個或以上的號碼作為膽拖。

3.「投注戶口」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4.「《博彩設施規例》」指馬會的博彩設施規例。

5.「投注終端機」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6.「現金」指紙幣或硬幣形式的澳門幣。

7.「現金券」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8.「機會」每一期攪珠中:(a) 對於獎券彩票中參與一個或以上單式注項者,指每一單式注項;(b) 對於獎券彩票中參與複式注項者,指由組成該複式注項之號碼可能排列組合出的每一單式注項;(c) 對於獎券彩票中參與膽拖注項者,指由作為膽拖的號碼與所有該獎券彩票中的其他號碼按照規定的數目組成的每一單式注項;(d) 對於包含單式注項之電腦票,指其中的每一單式注項;(e) 對於包含一隨機注項且該隨機注項同時是一複式注項之電腦票,指由組成該隨機注項之號碼可能排列組合出的每一單式注項。

9.「馬會」指澳門賽馬會六合彩公司。

10.「電腦紀錄」指由營辦者所使用的電腦所出的紀錄。

11.「投注寶」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12.「損毀彩票」指任何遭撕毀、損壞或被塗改的實物獎券彩票,其損毀程度達致馬會認為難以辨認載於票上的資料的程度。

13.「攪珠」指選擇攪出號碼及特別號碼的程式。

14.「攪出號碼」指在攪珠時自動選出的首六個號碼。

15.「覆述」指參加者在通過電話投注服務口頭作出注項時,職員就其注項向參加者作出的口頭覆述,且該口頭覆述載於馬會的錄音系統內。

16.「注項」包括:(a) 一有效注項;(b) 一名參加者的一項提交,透過獎券彩票或營辦者使用的任何設施,提交他對某一個或多個彩池中對某一期攪珠注項或一項多期攪珠注項的選擇,而該項提交涉及的注項可根據本規例而納入有關彩池內;(c) 一單式注項、複式注項、膽拖注項或隨機注項。

17.「特別號碼」指在攪珠時自動選出的第七個號碼。

18.「設施」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在文義許可的情況下,「設施」包括投注地點。

19.「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20.「互聯網」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21.「互聯網設施」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22.「注項款額」指參加者在一期攪珠中就一個或多個注項應支付的確實金額。

23.「獎券」具有《博彩稅條例》所賦予的涵義。

24.「獎券代理商」指經營辦者批準可由參加者在其營業場所提交注項及/或領取獎金或退款的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

25.「政府獎券基金」具有《博彩稅條例》所賦予的涵義。